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,但行使权利时不能逾法越界,而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。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、工作地点等内容时,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权利,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,双方协商一致解决,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
上海一知名建筑公司员工穆某某一直在上海办公,期间收到公司要求其远赴百公里之外的南京工作的调令。然而,穆某某却不同意,并且仍在上海出勤打卡。公司以穆某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因此,双方发生争议,对簿公堂。经审理,仲裁委、一审法院均支持公司,二审法院却认为公司违法。最终,法院判决公司赔偿44.6万元。
民事判决书
拒绝上海调南京被“炒”
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,穆某某(女)于2004年11月入职上海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,工作地点在上海,月均工资性收入18,566.07元。公司称,因上海本地业务萎缩,将公司业务总部移到江苏,故将穆某某调至南京。